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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了推动电子银行业务的应用和发展,满足银行客户对服务手段创新的需求,北京银行开通网络银行业务,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银行各分支营业网点、网络银行客户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凡在北京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企业客户均可向北京银行营业网点申请注册使用网络银行系统,符合本行网上银行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享受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    北京银行网络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理财、支付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    客户申请注册网络银行业务时,应签订服务协议,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客户需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格和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六条    北京银行网络银行业务提供两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客户数字证书和密码方式。客户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络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密码是指客户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第七条    对申请使用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北京银行可协助申请客户申请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BJCA)颁发的“数字证书”。有关“数字证书”的费用本行代BJCA收取,如遇BJCA调整收费,则按BJCA的规定执行。“数字证书”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过期失效,客户可在“数字证书”到期前提前一个月到BJCA指定代理网点申请行办理“数字证书”的续期手续,每次续期为一年,续期次数不限。
    第八条    北京银行网络银行系统以客户数字证书和或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凡是凭客户数字证书或密码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皆视同客户本人所为,并以此操作作为办理网络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九条    注册网络银行业务的客户应妥善保管客户数字证书和密码,如客户数字证书毁损或遗失,密码遗忘或锁码,应及时到北京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新、冻结或作废手续。因客户保管不善导致上述重要资料泄露,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客户办理网络银行业务,须按网络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网络银行业务的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更,北京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或其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以及网络银行注销等业务时,须填写客户变更(注销)事项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北京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被终止、取消、销户的客户如需重新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时,需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章程和服务协议的注册客户,北京银行有权暂停或取消其电子银行业务使用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网络银行系统之外的网络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等)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造成网络银行无法正常运行,北京银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北京银行不介入注册客户与第三方的商业纠纷,只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网络银行转账交易提供事实证明。
    第十五条    有关本章程、网络银行或相关业务的一切争议均应由北京银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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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甲方经对乙方审查,同意为乙方提供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用语解释

一、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企业网上银行:
    是传统银行服务和现代银行服务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手段,指我行向客户提供并安装基于Internet网络或其他公用网络的客户端软件,客户通过该客户端软件将需求指令提交到开户银行,从而实现支付、查询等业务需求的对公业务服务系统。
数字证书:
    是由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简称BJCA)颁发的作为乙方身份的网上交易标识。其存储介质是USB接口棒,是乙方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身份标识。
BJCA:
    是指Beijing Certificate Authority (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
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是指由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为确保证书用户在网上作业中,数字证书能正确标识用户身份而制定的相关规程,所有证书用户在申请和使用数字证书时必须严格遵循。

业务流程

    二、乙方需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向甲方提交开户资料,以结算中心名义开户的需提供结算中心成立的证明文件,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三、乙方填写BJCA的《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并向BJCA或其代理机构提交《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以及BJCA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领取单位“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停止使用。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可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办理展期手续。乙方每次展期可延长使用期一年,展期次数不限。
    四、乙方领取数字证书以后,即可向甲方书面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五、乙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应填写《北京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信息表》。
    六、乙方在开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情况下,甲方处理乙方向第三方转账付款的流程为:当乙方付款时,由乙方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并使用其网上支付功能向甲方银行系统发出付款指令,甲方网上银行系统收到付款指令,核对乙方有效数字证书信息无误后,根据乙方付款指令中所提供的收款人户名及账号,将乙方指定付款账户中的款项付给收款人。
    七、乙方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支付成功后的下一工作日,甲方打印付款通知单并通知乙方。乙方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或者营业网点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
    八、乙方如需暂时停止或恢复使用甲方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乙方均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委派经办人员持书面说明、经办人员授权书到甲方营业柜台办理。甲方按照《北京银行企业网络银行章程》及甲方的相关规定办理乙方要求的暂停或恢复事项。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权利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乙方的注册申请。
    (二)甲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甲方可就所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向乙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系统使用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后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开通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系统使用费,需要续期的,则在续期手续办理完毕之时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就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各项具体业务,甲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自行直接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并保证该账户存款余额充足。
    (三)甲方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具有改进网上银行有关服务项目的权利。
    (四)对乙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五)如乙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甲方不负责为乙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网上银行服务。
    (六)甲方根据乙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乙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甲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乙方客户编号、密码或客户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 乙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 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 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甲方过失的情况。
    (八)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九)甲方在不影响系统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有权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网上银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违反网上银行操作规范,可能会危及甲方银行系统安全的,甲方可自行终止乙方使用网上银行的资格,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甲方承诺努力按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提供准确快捷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的责任都不超过《北京银行企业网络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

十、义务
    (一)甲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乙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三)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甲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等内容。
    (四)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行政机关命令的要求而应提供的除外。
    (五)在甲方网上银行和资金清算等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甲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发送的网络银行业务指令。并且为乙方定期提供网上交易记录、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
    (六)因甲方工作失误导致乙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就经甲方补救仍未能挽回乙方实际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甲方有义务在不超过该直接经济损失的50%或甲方就该笔具体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的10倍或金融监管机关确定的赔偿标准(以三者中最低的为准)的限度内,按甲方过错责任的大小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不适用上述责任限制规定,甲方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权利
    (一)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网上银行,经甲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服务有效期内乙方有权终止网上银行服务。
    (三)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无须退回客户证书和证书介质。
    (四)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乙方不能通过甲方网络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乙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五)乙方对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6169”、登录甲方网站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六)由于BJCA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得到甲方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由于BJCA的原因使“数字证书”认证错误、失效而引起的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按照BJCA发布的“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的条款处理。
十二、义务
    (一)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并遵守《北京银行企业网络银行章程》。
    (二)乙方应建立使用网上支付服务的安全措施并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使用,并对所有使用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负责。如乙方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新、冻结或作废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使用甲方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应当按照企业网上银行有关操作要求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如乙方发现甲方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甲方。
    (六)乙方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应按照北京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七)乙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甲方的款项。
    (八)乙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甲方声誉或恶意攻击甲方网上银行系统。
    (九)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通知条款
    十三、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可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公告、网上银行通知或其他方式(传真、特快专递邮寄、挂号信邮寄等)做出通知,上述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通知,应派员到甲方营业网点柜台递交或者在甲方提供上门服务时递交。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十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文本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每份效力相同。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的签署方式分别为:乙方应为该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甲方则为由甲方所属的营业机构(支行或总行营业部)加盖公章并由该营业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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