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北京银行(下称“甲方”)、个人客户(下称“乙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
“网上银行”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为乙方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
“数字证书”是指由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简称BJCA)颁发的,用于存放乙方身份标识,对乙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指乙方以注册账(卡)号、相应密码,通过互联网向甲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第二条 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乙方的注册申请。
(二)甲方有权制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甲方具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对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甲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向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五)甲方根据乙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乙方注册卡号、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甲方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乙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乙方账户状态非正常。
3、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甲方过失的情况。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对于网上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的客户类型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三)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甲方网站提供相应业务介绍。
(四)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自愿申请注册甲方网上银行,选择成为专业版客户或普通版客户。经甲方同意后,有权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乙方自主选择是否使用数字证书,以及数字证书的存储介质。
(三)乙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
(四)乙方对甲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须遵守《北京银行网上银行章程(个人)》。
(二)乙方保证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交易金额在甲方规定的限额内。
(三)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甲方网站(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四)乙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密码及数字证书,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五)乙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密码泄露,应及时办理更换、挂失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甲方的款项。
(八)乙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甲方声誉或恶意攻击甲方网上银行系统。
(九)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甲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应同时遵守。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乙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状态非正常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乙方完成甲方电子银行的注销手续时,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甲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甲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为乙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