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6-26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本理财产品合同规定,本行拟修改和完善“天天盈3号”(产品代码G011209152)理财合同相关赎回条款,并于2017年6月28日起开始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1、在本产品理财合同条款第三条第3.3款本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单一客户单日净赎回限额条款,即“(4)单一客户单日净赎回限额:本产品存续期内单一客户单日累计赎回总额度受单一客户单日净赎回限额约束,即若单一客户发起赎回交易申请时,其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与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之差超过单一客户单日净赎回限额时,办理赎回的客户仅能在下一开放日重新申请超过该限额部分的赎回(下一开放日期间理财行能否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仍然受单一客户单日净赎回限额的约束)。理财行有权对本产品单一客户单日净赎回限额及其适用的日期以及时间进行设置及调整,理财行将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其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预受理交易也受本条款约束。”
2、在产品说明书清算期条款中增加“但赎回(包括部分赎回和全部赎回)申请能否被理财行受理,须受《北京银行理财合同条款》第3.3项约定之约束,并须按照理财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客户选择全部赎回本产品,则自客户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收到全部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时本合同提前终止。”
3、在产品说明书客户提前终止权(赎回权)条款中将“赎回申请能否被理财行受理,须受本产品在对应的投资周期内的募集净规模限制”变更为“赎回(包括部分赎回和全部赎回)申请能否被理财行受理,须受《北京银行理财合同条款》第本合同条款3.3项约定之约束”。
4、在风险揭示书流动性风险中将“本产品存续期间,客户仅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申购和赎回,并受巨额赎回相关要求的限制”变更为“本产品存续期间,客户仅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申购和赎回,并受《北京银行理财合同条款》第3.3项约定之约束”,将“一旦出现巨额赎回或发生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理财行有权拒绝客户的赎回申请”变更为“一旦出现《北京银行理财合同条款》第3.3项(4)或(5)或(6)或(7)或发生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理财行有权拒绝客户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可登陆本行官方网站查看或前往我行营业网点索取变更后的最新合同文本。
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继续持有该款理财产品。投资者不同意该等调整的,有权全部赎回本产品并终止本合同;在本合同终止之前,理财行将视为客户同意接受该等调整并按其执行。
特此公告。感谢您对本行理财产品的信任与支持!
北京银行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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